榆林市榆阳区牵手志愿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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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榆林市榆阳区牵手志愿者协会健康发展,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、财政部和省民政厅、财政厅文件精神, 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,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办法。  

一、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,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。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,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,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。  

二、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“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”、“依据工作成本”的原则确定,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,区分省市县不同级别单位会费的经费。根据我会实际情况,由会员代表大会(或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)2/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,会费标准如下: 

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/人,学生、困难爱心人士可自愿缴纳或免除会费,单位会员每年缴纳 1000元。

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、活动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住宿费、餐饮费),也不作为会员捐助款项。 

 三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,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,本会于每年11月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,各会员应在当年12月前到本会财务部交纳会费,由本会财务部统一出具“社团会费统一收据”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,各会员应按标准、主动及时交纳、不得拖欠。凡在规定时间内,由协会负责催交,3个月内不交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  

四、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,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。 

五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:  

1、 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;  

2、 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,协会收取会费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;  

3、 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、私吞会费。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追回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4、 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《牵手志愿者协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教育、物品采购、技术、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资料印刷、办公场所租赁、召开会议、交通工具、物品运输等用途,以确保协会持续稳定运转。

5、 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(理事长)负责制,专人审批;大项支出如设备购置,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,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六、 会费的监督 

1、 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。 

2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: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,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;变更理事长、理事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。 

3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提交汇报。

4、会费收支采取账目公开制度,定期检查。会费预算、决算制度,每年年前支出预算,报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,年终决算汇报支出情况。


榆林市牵手志愿者协会

 2017年12月06日

起草人:马对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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